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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介生成式AI使用之著作權議題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6 / 10 / 05

根據微軟(Microsoft)發布之《2026年第1季全球AI普及報告(Global AI Diffusion Q1 2026 Trends and Insights)》,我國AI普及率(AI Diffusion)達31.8%,位居全球第20名,顯示AI使用,已相當融入國人生活及工作情境。隨著採用大型語言模型(LLM)之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應用範疇擴大普及,亦衍生著作權保障、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法律問題,本文將簡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相關見解,說明科技法律之最新發展。

使用AI生成之作品,是否可能受到著作權保障?智慧局認為,使用AI生成之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有無人類實際創意之投入而定。

若人類於創作過程中實際投入創意、精神力,僅將AI作為創作之輔助工具(如:繪圖軟體),且該創作成果具備原創性、創作性等要件,原則上得受著作權之保護。至於著作權之歸屬,由實際投入創意之人享有;若涉及僱傭關係、出資聘用關係之著作,則適用著作權法第11、12條規定。反之,單純以AI演算功能完成之創作成果,無人類精神力之投入,則無法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具體案例如,人類先構思卡牌之文案、元素、構圖、風格等,再向AI發送指令繪製卡牌,並經人類後續調整完成。於此情形,該等創作成果有人類實際創意之投入,若具有原創性、創作性等要件,應得受著作權保護。又例如,員工利用AI軟體創作簡報,若其實際投入創意,且該簡報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認定。

再者,以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是否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智慧局認為,以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訓練結果為數學參數或權重,與「改作」行為有別。然而,AI模型之訓練過程,包括資料收集、資料預處理、模型訓練及優化等,均可能涉及原始資料之「重製」,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而負民、刑事責任。

智慧局亦提醒,若AI生成圖文與他人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甚至逕為商業使用者,恐非合理使用之範疇,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

例如,將他人書籍提供予AI,據以生成、設計考題,並上網販售該考題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他人著作。又如,使用AI將他人影片、使用者自行拍攝之影片結合,另生成新影片,並上傳於社群平台之行為,則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構成著作權侵害

本文僅彙整現行主管機關之見解,使用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利用AI生成著作等行為,是否得享有著作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仍應根據具體個案相關事證,始得判定。

[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3、10、11、12條

[相關函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6月29日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函、114年4月1日智著字第11460005900號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第1111031號、第1140522c號、第1140625號、第1140829號、第1140926號、第1150427號、第1150504號、第1150522號、第1150724號。

根據微軟(Microsoft)發布之《2026年第1季全球AI普及報告(Global AI Diffusion Q1 2026 Trends and Insights)》,我國AI普及率(AI Diffusion)達31.8%,位居全球第20名,顯示AI使用,已相當融入國人生活及工作情境。隨著採用大型語言模型(LLM)之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應用範疇擴大普及,亦衍生著作權保障、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法律問題,本文將簡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相關見解,說明科技法律之最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