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2025年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規定,已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當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惟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能畏於利用內部申訴制度,亦可能較難期待發揮實效。因此,職安法修正新增第22條之3規定,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勞動部亦對此公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明定此種情形應適用之具體規範,本文將說明處理辦法之重要規定,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
何謂「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霸凌調查時,事業單位應如何配合?「最高負責人」如經認定有霸凌行為,將面臨何等罰則?
處理辦法於第2、3條就「最高負責人」設有較為具體之定義。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最高負責人為「法人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法人之對外代表人」應以公司登記為準,通常即為董事長。至於「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係指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其中較重要之類型包含:現任或曾任董監事、持有20%以上股份、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一定範圍之親屬等(處理辦法第3條第1、2款)。
勞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時,應以書面為之,此與事業單位內部申訴得採取言詞、電子郵件、書面方式不同。此外,勞工應自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內提出申訴,在職期間所生霸凌事件,得於離職日1年內提出(職安法第22條之3第2項、處理辦法第6、7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勞工申訴,將通知申訴人之雇主採行職安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包含釐清相關事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提供諮詢及保護措施等(處理辦法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若受理勞工申訴,應於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調查,亦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當事人以及受邀協助調查者,均應配合接受調查及提供資料(職安法第22條之3第3、4項、處理辦法第10、11條)。
被申訴人及前述最高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經通知仍未改善,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待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所屬單位,且依法裁處行為人。(處理辦法第14、16條)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主管機關將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其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日起算(職安法第46條第1、5項)。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4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2025年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規定,已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當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惟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能畏於利用內部申訴制度,亦可能較難期待發揮實效。因此,職安法修正新增規定,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勞動部亦對此公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明定此種情形應適用之具體規範,本文將說明處理辦法之重要規定,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