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2025年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規定,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亦已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防治措施準則)。雇主應清楚職場霸凌的定義外,一旦接獲申訴或知悉職場霸凌時,依法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其中包括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本文將說明職場霸凌申訴及調查之相關規範,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
當勞工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雇主應該如何決定是否受理?又該如何展開調查,以決定申訴是否成立?若雇主進行調查時,有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可能面臨怎樣的責任?
依新修正職安法第22條之2、防治措施準則第3章規定,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之調查,應保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
依準則第8條規定申訴之期限:應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為之,若被申訴人屬於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防治措施準則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
而根據僱用勞工人數之多寡,事業單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有別,例如: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訴程序,其中成員至少3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1項)。
「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協助雇主處理事務包括:受理申訴事件、辦理協調程序、調查或審閱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是否受理之通知及成立與否之決定、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等(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2項)。
至於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至遲應於何時作成決定?若為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之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之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均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除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並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選任調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1項)。
關於前述「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2分之1,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若其中有事業單位成員,其應接受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關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至少3小時(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2、3項)。
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申訴要旨、調查訪談之日期及對象、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事實認定與理由、物證之查驗、處理建議等(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參考該調查報告之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
依新修正職安法第22條之2第5項規定,若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違反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此外,依新修正職安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職安法第22條之2等申訴及調查處理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最高新臺幣75萬元之罰鍰。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有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得處最高新臺幣300萬元之罰鍰。且以上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均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43條、第45條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2025年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規定,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亦已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防治措施準則)。雇主應清楚職場霸凌的定義外,一旦接獲申訴或知悉職場霸凌時,依法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其中包括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本文將說明職場霸凌申訴及調查之相關規範,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及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