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寵物市場蓬勃發展,越來越多業者投入寵物食品、用品的研發及販售。然而,正如一般食品廣告受到法規所嚴格監管,寵物食品的行銷宣傳同樣需注意不能踩到「醫療效能」、「誇大不實」的紅線,若不慎觸法,可能將面臨主管機關的鉅額裁罰。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有違反,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何謂「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此有一定之判斷餘地。過去農業部曾公布「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作為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但需留意該參考表已於112年5月停止適用,自113年7月1日起,改以農業部訂定之「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作為審查依據,可供相關業者遵循參考。
根據該認定原則,所謂「不實」,指資訊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者。比如使用「國產」,但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標示「獲獎」,但未說明授獎機構、獲獎時間、獎項名稱;標示「符合國際標準」,但實際上該商品並未符合對應標準之要求等。
另外,所謂「誇張或易生誤解」,又可以分為「涉及醫療效能」及「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兩種類型。比如有業者販售犬貓用保健食品,並於廣告中標示「提升免疫力」、「強化抵抗力」等文字,即屬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遭主管機關裁處3萬元罰鍰。

而該認定原則之附件三、附件四,亦有列出不會被認定為誇大不實的「通常可使用詞句」、「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使用之生理功能詞句」供業者參考。如可使用「幫助心血管維持健康」、「維持毛髮柔軟亮麗」表示健康狀態,若含有維生素、蛋白質、膳食纖維等營養素或特定成分時,需依法標示其「含量」,才可以標示各該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等。
此外,若寵物食品廣告宣稱該產品具有醫療效能,也涉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該條項立法理由記載:「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故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爰增訂之」。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以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既「動物保護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都涉及不得違法宣傳醫療效能的規定,若有違反,此時應依動物保護法處以3萬元到15萬元罰鍰,或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以20萬元到100萬元之罰鍰?
根據我國法院實務判決,因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因此,若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程度,已經達到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情形,應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較高額度罰鍰加以處罰。也就是說,違法宣傳醫療效能的寵物食品廣告,將直接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以20萬元到100萬元之罰鍰。
舉例而言,曾有業者在其網站販售犬貓保健營養品,並無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卻在廣告表示其產品具有「預防關節炎、趾間炎」、「改善耳道内皮膚發炎」、「消腫止癢去紅」等功效,遭民眾檢舉,主管機關並認定此已涉及醫療效能,對該業者開罰20萬元。業者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仍認定其介紹產品已具有治療、預防疾病之功能及實效,可能使一般消費者因信賴該等文字介紹而購買,有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之危險,因此判斷主管機關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處該業者20萬元罰鍰,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建議寵物食品業者在進行行銷廣告前,應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尤其若非動物用藥品,更要小心不應為涉及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宣傳,否則最高可能面臨100萬元罰鍰,不可不慎。
[相關裁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2號判決
[相關法規、函釋]
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9條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條之1、第39條
[相關新聞]
蝦皮販售犬貓保健品誇大功效 新北動保處半年查獲5件違規累罰28萬
隨著寵物市場蓬勃發展,越來越多業者投入寵物食品、用品的研發及販售。正如一般食品廣告受到法規所嚴格監管,寵物食品的行銷宣傳同樣需注意不能踩到「醫療效能」、「誇大不實」的紅線,若不慎觸法,可能將面臨主管機關的鉅額裁罰。然而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有違反,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