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logo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logo

BANNER
網路薦證廣告之法律問題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4 / 12 / 05

網路社群平台的興盛,也引發人人爭相成為「網紅」的風潮,如此透過經營社群或影音網站提升知名度的方式,與傳統娛樂圈的藝人有所不同,網紅們除了突顯個人特色、經營特定題材外,也因為「素人」的身分,似乎更容易拉近與民眾之間的距離,許多廣告主也因應這個趨勢,增加委由網紅代言商品或服務的意願,造就了「業配」的網紅行銷策略。網紅業配實際上仍屬「廣告薦證」,應受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之規範,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若商品涉及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或保養品等專法規範,亦須注意廣告行為是否符合該等法令,若有涉及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美療程的業配,亦須注意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醫療法對於廣告之規範,以免受到裁罰。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廣告薦證者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其中第9點特別針對「網路薦證廣告」加以規範,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不得有第8點所列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針對薦證廣告的違法樣態有所舉例,從事網路廣告亦應加以參考,其中第3點及第4點強調薦證廣告的真實原則,例如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否則可能不符真實原則,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虞。 第5點說明了利益關係之揭露義務,例示說明以社群網站推文形式(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以及論壇發言等方式)呈現的薦證廣告,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規定之違反。

廣告主、薦證者、廣告代理業者及廣告媒體業者違反以上規定,都將負有責任,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商品專法之特別規範

參照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公布112年十大違規食藥廣告之新聞稿,112年度全國衛生機關裁處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計10,645件,罰鍰金額達4億3,628萬元。商品若涉及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等,因關乎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的保障,須特別注意相關專法之特別規範,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

食品廣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倘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食品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若有涉及虛偽不實、誇張之宣稱內容,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及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可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及第20條規定,倘涉及虛偽或誇大,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美療程、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

「業配」若涉及醫美療程、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時,須注意是否有違反「醫療法」、「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等規定。

醫美診所中若其療程屬「美容醫學」範疇,衛生福利部函釋認為其仍屬於「醫療行為」,應受「醫療法」規範,依醫療法第84條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7判決意旨,醫療廣告僅有醫療機構及醫師得以刊登,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針對藥物廣告亦設有規範,藥事法第65條及第66條規定,僅有藥商可以刊登藥物廣告,且藥物廣告之刊登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者依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著名知識型網紅「理科太太」,日前即因與業者合作薦證「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羅氏人類乳突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檢驗套組,LINEAR ARRAY HPV Genotyping Test),違反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規定,而有遭到裁罰。

「醫療器材管理法」自11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將醫療器材之管理從藥事法中獨立以專法規範,其中第6條第2項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之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者,均視為醫療器材廣告;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僅有醫療器材商得刊登醫療器材廣告,且醫療器材廣告之刊登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違者依第6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規、函釋及憲法裁判]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5條、第42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45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4條、第24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0條
醫療法第84條、第104條
藥事法第65條、第66條、第69條、第91條、第92條
醫療材料管理法第6條、第40條、第41條、第65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

網路社群平台的興盛,也引發人人爭相成為「網紅」的風潮,如此透過經營社群或影音網站提升知名度的方式,與傳統娛樂圈的藝人有所不同,網紅們除了突顯個人特色、經營特定題材外,也因為「素人」的身分,似乎更容易拉近與民眾之間的距離,許多廣告主也因應這個趨勢,增加委由網紅代言商品或服務的意願,造就了「業配」的網紅行銷策略。網紅業配實際上仍屬「廣告薦證」,應受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之規範,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若商品涉及食品、健康食品、化妝品或保養品等專法規範,亦須注意廣告行為是否符合該等法令,若有涉及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美療程的業配,亦須注意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醫療法對於廣告之規範,以免受到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