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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 Life不輕鬆!淺析樂團團名之商標布局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4 / 08 / 15

隨著唱片實體市場急速萎縮,以及自媒體的蓬勃發展,主流與獨立樂團的界線已逐漸模糊,近幾年大小策展單位亦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全台各地都舉辦著不同主題及風格的音樂祭,也使得獨立樂團有更多曝光的機會,多元的音樂類型及曲風使得樂團各自有一票忠實粉絲,呈現百花齊放的盛況。然而,在拓展受眾、建立品牌的同時,作為主要識別該團曲風、表演風格、樂團成員之「樂團團名」,實有進行保護的必要,為避免遭他人仿冒或惡意搶註,甚至無法繼續以自己的團名進行表演,盡早申請商標並獲得註冊實為勢在必行。

以英國獨立樂團Easy Life於2023年被跨國創投集團easyGroup控告侵害商標權為例,easyGroup是一間擁有許多子公司的跨國企業,其並有easy、easyJet、easyGroup、easyMoney、easyProperty等商標,而主要商業策略在於對使用到「easy」一詞的企業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使該些企業最終支付授權費而成為「easy」商標家族的成員,easyGroup在2021年時亦對一家零售商「easyLife」提出訴訟,雖侵權主張遭到駁回,但easyGroup最終收購了easyLife,並使該零售商支付授權費給母公司。

此一訴訟的起因為獨立樂團 Easy Life於 2021、2022年巡演海報上使用了與easyGroup子公司easyJet外觀幾乎一樣的飛機圖樣,並把飛機上的easyJet改為easy Life(參照圖一、二),easyGroup因而主張其攀附easyGroup的商譽,並侵害商標權。雖然使用未經授權的飛機圖樣確實不妥,然而就「Easy Life」此樂團名稱是否侵害easyGroup的商標權,其實很可能如零售商「easyLife」訴訟結果一樣經法院認定無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而不侵權,但獨立樂團Easy Life卻表示因訴訟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相當龐大,他們無力負擔,最終放棄與easyGroup進行訴訟,並將Easy Life更改為「Hard Life」繼續活動,令歌迷們相當遺憾。試想,若時光能倒退,Easy Life於2015年開始活動時或是2017年發行第一張單曲時就以樂團名稱「Easy Life」申請商標註冊並能獲准,那麼除了自己可以使用商標外,還能禁止別人使用或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許結局將大大不同。

圖一  easyJet 機身塗裝
(圖片來源: https://www.bbc.com/news/uk-england-leicestershire-67088319)




圖二  Easy Life 巡演海報
(圖片來源: https://pt.wikipedia.org/wiki/EasyJet_Europe)

上述提到的Easy Life案例亦突顯了以樂團團名申請商標時,應留意之事項,即團名是否可能不具「識別性」,參照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此議題曾發生知名樂團在「老王樂隊」,其於2019年曾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當時智慧局認為「老王樂隊」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註冊事由,予以核駁,主要理由為以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的姓氏,而非作為來源的標識,在競爭同業使用相同的姓氏時,相關消費者即無法藉由姓氏識別來源,因此「老王」為對姓「王」之人的暱稱,仍不脫離姓氏的含意,以「老王」結合不具識別性之行業特性描述「樂隊」文字,以之作為商標,難謂有脫離姓氏結合行業描述的意義,不具商標之識別功能。

老王樂隊雖提出「老王」於現今為已具暗示性字詞、非指樂隊有人姓王、諸多獲獎紀錄、訂閱率、媒體曝光等相關資料,表示已符合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情事,已取得「後天識別性」,然智慧局及訴願審議委員會仍認資料有限,且集中於2017至2019年間,難證明經長期廣泛使用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仍為不予註冊之決定,直至2023年4月,老王樂隊又提出商標申請,此次成功獲准註冊,推測為智慧局肯認在經過4年後老王樂隊知名度提升,取得後天識別性,或改認「老王樂隊」整體觀察應具有識別性之緣故(按: 依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公開資訊,並未加註「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核准」之文字)。

由此可知,若樂團團名或其組成文字具描述性,或屬通用名稱或流行語,將可能使消費者無從認知具區別來源功能,很高機會無法獲准商標註冊,縱能經過多年耕耘,以具「後天識別性」取得註冊,卻須承擔未取得商標權前「空窗期」之風險。對此,樂團們除了在組團之初謹慎選擇團名外,也可以評估階段性地搭配文字或圖形之設計進行申請,如「美秀」、「茄子蛋」等商標註冊(參照圖三、四),對比以純文字申請,依整體觀察原則,將易認定具有識別性,可以降低無法獲准註冊之風險,如此將得就樂團所使用的標識,盡早取得商標權。至於是否再就純文字為申請,則可在依照樂團知名程度之發展為考量,此係筆者向其他樂團提出以團名申請商標註冊時可參考之策略。




圖三 註冊第02210041號「美秀」   





圖四 註冊第02012816號「茄子蛋」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29條,第30條

隨著唱片實體市場急速萎縮,以及自媒體的蓬勃發展,主流與獨立樂團的界線已逐漸模糊,近幾年大小策展單位亦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全台各地都舉辦著不同主題及風格的音樂祭,也使得獨立樂團有更多曝光的機會,多元的音樂類型及曲風使得樂團各自有一票忠實粉絲,呈現百花齊放的盛況。然而,在拓展受眾、建立品牌的同時,作為主要識別該團曲風、表演風格、樂團成員之「團名」,實有進行保護的必要,為避免遭他人仿冒或惡意搶註,甚至無法繼續以自己的團名進行表演,盡早申請商標並獲得註冊實為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