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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房就地震!淺析買受人對房屋瑕疵得如何主張權利?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4 / 06 / 05

0403強震重創花蓮,後續仍有許多大小餘震,不僅太魯閣國家公園滿目瘡痍,亦導致花蓮三棟大樓倒塌,逾百件建物被貼上「紅黃單」,有住戶2個月前剛入手因強震倒塌的「天王星」套房,卻面臨房屋倒塌,仍必須繼續繳納房貸的窘況。不只是中古屋,也有許多民眾發現,甚至連新成屋亦有因強震造成樑柱出現裂痕、牆壁磁磚剝落、地面滲水等情形,於此種剛買房就遇到房屋出現「瑕疵」的狀況,買受人於法律上有何有權利得以主張?

依民法第354、373條規定,在特定物買賣的情形下,「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無過失責任,房屋之出賣人應擔保點交時房屋無瑕疵,除非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所致,否則若有瑕疵則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9、360條規定,請求解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又,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之給付義務包含將標的物「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然而是否包含「須給付無瑕疵之標的物」,有「擔保說」及「履行說」之爭議,此將影響買受人得否同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擔保說」認為給付義務只在於交付「當事人約定之物」,不包含須給付「無瑕疵之標的物」,因此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性質與「債務不履行」並不相同,若出賣人按契約訂定時現狀交付,即符合民法第235條規定的依債之本旨交付,而不構成債務不履行;反之,「履行說」則認為給付義務包含「須給付無瑕疵之標的物」,因此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債務不履行」。

我國實務上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關係,得參照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見解,如瑕疵發生在契約成立後,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而「瑕疵發生在契約成立前」雖非該次決議的範疇,惟依近來實務多數見解,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則出賣人仍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同時並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理由可資參照)。

因此,買受人若發見地震後房屋出現X型、V型裂痕、鋼筋外露,甚至倒塌等重要減損房屋效用之瑕疵,可評估由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台灣營建研究院等專業單位為鑑定,買受人將因此等瑕疵係純粹歸因於地震所致,或是可歸責於建築師設計錯誤、建材或施工不良,而有不同之請求權,可參照下表一、二之整理。

以純粹歸因於地震之原因而言,「房屋是否已點交」為判斷時點,若尚未點交,且該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而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理由闡釋,買受人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於給付不能之情形出賣人則依第225條1項免給付義務,買受人依第266條1項免對待給付,若已支付價金依266條第2項,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然而,若房屋已點交始發生地震而致損壞,則對於此種不可抗力因素,依民法第373條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

至於,若已交屋而後發生房屋損壞,係起因於建築師設計錯誤、建材或施工不良,則屬瑕疵發生在契約成立前,買受人於發見瑕疵後即通知出賣人,依瑕疵程度將可依民法第359、360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解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此外,若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買受人可依該瑕疵得否補正而準用給付遲延與給付不能之規定,而為債務不履行上之損害賠償、解約等請求權。

惟,須注意者係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較債務不履行短,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之解除權及請求權,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否則於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37號判決意旨,應與一般債務不履行作同一解釋為15年。

是以,根據上述將依買受人是否點交、房屋瑕疵之類型等情況,而得有不同之請求權利,而理論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比起債務不履行責任於舉證上較為容易,因此建議買受人於發見瑕疵後,盡早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出賣人,並依個案需求為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以避免罹於瑕疵擔保的消滅時效,始能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裁判]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112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37號判決

[相關法規]
民法第225、226、227、231、232、254、255、256、266、354、356、359、360、364、365、373條

0403強震重創花蓮,後續仍有許多大小餘震,不僅太魯閣國家公園滿目瘡痍,亦導致花蓮三棟大樓倒塌,逾百件建物被貼上「紅黃單」,有住戶2個月前剛入手因強震倒塌的「天王星」套房,卻面臨房屋倒塌,仍必須繼續繳納房貸的窘況。不只是中古屋,也有許多民眾發現,甚至連新成屋亦有因強震造成樑柱出現裂痕、牆壁磁磚剝落、地面滲水等情形,於此種剛買房就遇到房屋出現「瑕疵」的狀況,買受人於法律上有何有權利得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