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品酒店」於2015年間起訴「桂田酒店」,主張桂田酒店抄襲其客房室內設計(包含牆面材質選用、配置設計、家具布置擺設等)涉及著作權侵害等。惟除著作權外,因室內設計涉及內部空間的型態、室內設計之視覺效果等,就依室內設計圖施工之具體化成果即「室內設計實體」(以下所稱之室內設計,均指室內設計實體,先予敘明),亦有機會以設計專利保護。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專利,係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原則上應與技術性無關。
依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2020年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之重點,在於舊法時期,依2005年版審查基準,新式樣須為具備固定形態的動產,而得為消費者所獨立交易者,其不得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該項規定於2013年配合專利法修法時刪除,且智慧局已對外說明設計專利不再僅限於可獨立交易之動產。惟外界就設計專利是否得為建築物或室內等不動產設計仍常有提問,故本次修正於審查基準「第二章何謂設計」明訂設計專利亦得為建築物、室內空間、橋樑等設計,並於「第八章部分設計」舉例說明有關室內設計之揭露方式。
參照智慧局於2020年公布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三篇第二章第1.2點:「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原則上必須將申請專利之設計外觀結合其所應用之物品而構成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之有體物,以實現物品之用途、功能以供產業上利用。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指任何得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產品,包含以工業或手工製造者,建築物、橋樑或室內空間等設計,亦屬之。」,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及提供適例如下:
依智慧財產局「專利Q&A」,室內設計必須於圖式中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室內空間之具體型態,此得參考專利審查基準彙編「廚房之部分」,如下圖所示:
如先前所述,室內設計可能屬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而有主張侵害著作權之機會,惟我國實務認定有無著作權「抄襲」,係以具備實質近似性及接觸可能性二要件為標準,亦即,除抄襲之結果與原作相仿外,著作權人仍須就抄襲者有接觸過著作權人之著作負舉證責任。相較於此,設計專利之侵權,在於判斷抄襲之結果與原作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專利權人尚無須證明抄襲者有接觸原作,即是否構成設計專利之侵害,不具行為人有接觸可能性之要件。
既室內設計得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建議室內設計之設計人或成果之所有人或可考慮申請設計專利,以獲得最有利的權利保護。
[相關法規、函釋]
專利法第121條、專利法第136條
智慧財產局2020年「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重點
智慧財產局2020年版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三篇第二章第1.2點
智慧財產局,大樓外觀或室內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君品酒店」於2015年間起訴「桂田酒店」,主張桂田酒店抄襲其客房室內設計(包含牆面材質選用、配置設計、家具布置擺設等)涉及著作權侵害等。惟除著作權外,因室內設計涉及內部空間的型態、室內設計之視覺效果等,就依室內設計圖施工之具體化成果即「室內設計實體」,亦有機會以設計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