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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不可不知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12 / 05

營業秘密的保護向來是企業經營上受到重視的熱門議題之一,雖然大多數經營者都知道,侵害營業秘密有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經常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欲保護的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應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三要件。如何確保企業內部資訊符合這些要件,是每個經營者必須關注之重要課題。

「秘密性」是指該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可以大致區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前者如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例如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經過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

「經濟性」則是指該資訊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舉例而言,一份僅記載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其內容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實務上多認為不具有經濟性;反之,如該名單尚包含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等須經篩選、分析、整理而足使所有人取得經營上競爭優勢之資訊,則具有經濟價值。

至於何謂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實務有提出標準為: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保護之意思。此要件在判斷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時至關重要,同時也是企業保護內部資訊時,不應忽視之一環。

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建構企業之保密機制以滿足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參照實務見解,企業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雖不要求達到「滴水不漏」之程度,但仍需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秘密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夠達到保密之目的者,始得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換言之,於具體個案中應考量該營業秘密之種類、性質、企業之規模以及社會通念,判斷所設保密機制是否已達合理保密措施之程度。

觀察我國法院實務上曾肯認之合理保密措施,有包括:
1. 簽署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2. 將機密資料放置於無法輕易接觸之處。
3. 在機密資料上標明「機密」或「限閱」字樣。
4. 設置個別之授權帳號及密碼管控電腦之使用,並依據使用者之部門及職務,對企業內部網路磁碟機中儲存之檔案設置不同閱覽及存取之權限。
5. 於企業之雲端硬碟、內部資訊系統、伺服器及電腦等資訊設備設置防火牆、安裝防毒軟體,並更新至最新版本。
6. 定期舉辦與營業秘密保護有關之教育訓練。

營業秘密乃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經營者應確保欲作為「營業秘密」保護的內部資訊,能夠符合營業秘密之三要件,預先規劃相關保護措施,並定期對公司內部的保密制度進行評估與管理,維持其競爭優勢、保護創新成果,避免營業秘密一旦遭到洩漏或竊取,即難以回復之風險。

[相關裁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規、函釋]
營業秘密法第2條

營業秘密的保護向來是企業經營上受到重視的熱門議題之一,雖然大多數經營者都知道,侵害營業秘密有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經常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欲保護的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應有「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三要件。如何確保企業內部資訊符合這些要件,是每個經營者必須關注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