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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之商標權及著作權保護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11 / 15

承「淺析行動裝置(APP)之專利權保護」,實際上APP之組成,亦涉及商標權、著作權,以下再就APP使用之圖樣(icon)、圖文/名稱、程式碼、會員服務/使用者條款等所涉及之商標權、著作權之保護,提供淺見,供參考討論。

圖樣(icon)、圖文/名稱:商標權

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第18條)。因此,凡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包含APP的圖樣(icon),均能申請註冊商標。

於APP產業中,就圖樣申請註冊商標者,所在多有,例如紅極一時的糖果遊戲「Candy Crush」(註冊第01650636號)、通訊軟體「LINE」系列商標(如註冊第02051286號)、社群平台「INSTAGRAM」(註冊第01823055號)等。



不僅APP的圖樣得以申請註冊商標,與APP本身相關之圖文、名稱亦得申請註冊商標,如通訊軟體「LINE」之人物「熊大」(註冊第01694340號)、遊戲「憤怒鳥」之角色「Angry Bird」(註冊第01610422號)、遊戲「怪物彈珠」之角色名稱「傲拉龍」(註冊第01930933號)、遊戲「部落衝突」之聯盟徽章(註冊第01966275)等。

程式碼、圖樣(icon)、角色場景設計、會員服務或使用者條款:著作權

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含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4、6、10款)。

其中,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十款),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則進一步闡釋,「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其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或指令所組成;不論以何種高階或低階語言撰寫或具備何種作用,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電腦程式係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再轉換為機器硬體可以讀取之數位格式,前者稱為原始碼,後者稱為目的碼。」,據此,能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APP的程式碼或目的碼,應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APP中之圖形、角色、場景等,當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APP的圖樣(icon),除可能受前述設計專利、商標之保護外,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APP與使用者之間,經常簽定有「會員入會契約書」、「會員服務條款」或「使用者條款」等,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310號判決之意旨,該等文書若具有原創性,當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彙整「APP」組成及對應智慧財產權保護如下:

專利權:既所有APP圖樣均屬視覺效果表達,應能於APP推出之初,即先申請設計專利,其他如使用者介面圖形、顯示畫面等,亦著重於視覺效果之表達,則應亦得先申請設計專利。而APP之核心功能、用途或技術,若具有技術功效之改進,亦應評估申請發明專利。

商標權:APP圖樣、圖形、文字、名稱若亦具有「表彰商品/服務來源,而與他人相區別」之識別功能,應得申請商標。

著作權:APP之程式碼、圖樣、內容之圖文、美術設計(如:遊戲角色、人物)、使用者條款等,如具有原創性,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參考實務上爭議案件,APP產業及開發者應得以之為借鏡,盡可能將APP之組成元素,均落實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如遇抄襲或仿冒,更能有效地捍衛自身權益與辛苦結晶。

[相關裁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310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18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著作權法第5條第1、4、6、10款

承「淺析行動裝置(APP)之專利權保護」,實際上APP之組成,亦涉及商標權、著作權,以下再就APP使用之圖樣(icon)、圖文/名稱、程式碼、會員服務/使用者條款等所涉及之商標權、著作權之保護,提供淺見,供參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