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logo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logo

BANNER
利用他人圖文販售二手商品?關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9 / 25

許多消費者購入商品後始發現不適合或已不再需要,但直接丟棄太過可惜,因此選擇於交易平台或買賣社團等,將幾乎未使用或保存狀況仍然良好的二手商品進行轉賣、出清。然而,依照近期法院判決,販售二手商品時若使用了原本銷售商的廣告、宣傳圖片,可能有觸犯著作權法之罰則。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式利用其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亦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即為增進社會國家文化的發展,著作財產權亦非絕對,若利用人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正當理由,則我國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於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而其使用是否合理,則需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個判斷因素。

原本銷售商於實體通路或網站平台所使用的商品照片、圖形、文案等,皆享有著作財產權;消費者自行販售二手商品時,若利用原本銷售商的廣告、宣傳圖片,即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再上傳至網路賣場頁面,則亦涉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不過,該利用行為若屬於著作合理使用之範圍,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關於此情況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表示:「本件被告張貼照片之目的實乃為讓網路上之買家明確知悉其所販售之商品為二手真品,與一般商業習慣無悖,況被告利用上揭網頁圖片內容之結果,亦可使消費者更加認識告訴人產品之詳細規格尺寸,非無增加其市場能見度之效果,應屬善意、合理使用之範疇,自難認有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此,認定被告使用行為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然而,該案經上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撤銷該無罪判決,並表示:「被告係將系爭圖片使用於販售『瞬熱式暖房機』,促使消費者加以購買,自屬商業目的;且就利用性質而言,其係重製告訴人原始廣告圖片之內容,未作修改即刊登在其拍賣網站上,毫無轉化幅度;而告訴人之原始廣告圖片內容並非僅針對產品外觀之單純拍攝,其光影、色調、氣氛、人物、背景家具的安排、所附文字美編等,尚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應給予相應之保護;又告訴人公司網站有在販賣『瞬熱式暖房機』商品,被告重製上傳系爭圖片,並同樣使用於販售相同商品,以質、量而言,所占之比例顯然極高,被告雖只是為轉售二手真品,但其不勞而輕率使用告訴人公司之系爭著作圖片,不無侵蝕告訴人利用該原始廣告圖片以行銷產品之潛在市場,綜合以上各節以觀,尚難認為被告係屬於合理使用。」,就合理使用之四個要件分別判斷,認定被告重製上傳原始廣告圖片之使用行為,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因此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依上所述,雖然二手商品之交易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但為尊重著作人之著作權,應自行拍攝、製作所需圖片為宜,而非直接使用原本銷售商之圖文,以避免不慎觸法。

[相關裁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規、函釋]
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65條、第91條、第92條

許多消費者購入商品後始發現不適合或已不再需要,但直接丟棄太過可惜,因此選擇於交易平台或買賣社團等,將幾乎未使用或保存狀況仍然良好的二手商品進行轉賣、出清。然而,依照近期法院判決,販售二手商品時若使用了原本銷售商的廣告、宣傳圖片,可能有觸犯著作權法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