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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格可以取消交易嗎?淺析網路買賣標價錯誤爭議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4 / 15

現今網路購物發達,創造驚人的商機與交易量,但時有商家標錯商品售價情事,常引起消費者搶購,此時商家究竟能否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出貨或取消訂單?我國過去已有多件相關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本文將簡介法院如何判決標價錯誤的消費糾紛。

關於商家是否須受標價之拘束,依我國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因此,若認為網路商品之標價屬於要約,原則上業者即應受拘束,一旦買家承諾,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若逕以標價錯誤為由取消訂單,可能須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應加以區別者為:「要約」與「要約之引誘」是不同的概念,前者須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如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要約人須負契約上義務;至後者僅在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他人發出「要約」、經自己「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

關於網路商品之標賣,究竟屬要約抑或要約之引誘,需視其實際交易過程而定。有認為屬要約之引誘者,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485號判決指出,網路購物平台究與實體銷售商品之店面迥異,網路交易之出賣人,不過係利用平台刊登訊息,提供多數人參考,並邀請有興趣之消費者向其提出訂購之要約,於網路上陳列所販售之商品圖片當下,並不必備有存貨,可於接單後再行叫貨或轉由廠商出貨,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難認出賣人在不確定實際商品情況下,即有受商品圖片展示行為拘束之意。再參酌被告(業者)的購買說明及購物須知,已明確標示商店保有訂單接受與否之權利,益徵業者有不受商城標示價格拘束之意思,應屬要約之引誘。因此,業者既取消商品之訂單,對原告(消費者)之要約拒絕承諾,買賣契約即未成立。

不過,業者如果要求消費者下單後立即付款,法院則可能認為其屬於要約。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理由表示,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始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原告(消費者)在下單後,需輸入付款方式,足認被告(業者)係基於買賣契約已成立之情況下,始指引購買者完成付款,應認定雙方間已成立買賣契約。

惟,縱使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消費者是明知標價有錯誤,卻想利用此錯誤取得不正當之利益,則可能屬於「權利濫用」,消費者仍不得請求業者履行買賣契約。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理由指出,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衡量業者因消費者行使買賣契約上權利所受損失甚鉅,及消費者受領商品後所得之利益尚微,若不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顯有違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根據實際交易情況之不同,即使業者標示售價錯誤,買賣契約仍可能已成立,不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如果被法院認為非出於單純日常需要所為,而是為取得不正當之錯價利益,還是會被認為違反誠信原則,屬於權利濫用而不得主張權利。

[相關法規]
民法第148條、第153條、第154條

現今網路購物發達,創造驚人的商機與交易量,但時有商家標錯商品售價情事,常引起消費者搶購,此時商家究竟能否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出貨或取消訂單?我國過去已有多件相關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本文將簡介法院如何判決標價錯誤的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