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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淺介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2 / 25

立法院於今年(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現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共41條,修正後條文增加至77條,規範密度大幅增加,是自97年7月1日施行以來的最大變革。本次修法重點有: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十大修正要點,其中較受關注者為「營業秘密強化保護」部分,本文將對部分修正後新法與現行法(即舊法)條文進行簡要比較與說明。

一、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以下對損害營業秘密者定有刑事處罰,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此類刑事案件應向地方法院起訴;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專業特性,為保障產業合法營業權益,新法第54條規定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之目標。

此外,所侵害者若為國家安全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新法則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將此類案件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規定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因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保護,攸關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命脈與國家安全,也被稱為「護國群山」,涉及國家法益之維護,情節重大,宜速審速結,因此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刑責:

訴訟中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係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之營業秘密,並兼顧他造或當事人辯論權之保障,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為適正之裁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若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採告訴乃論。但為加強營業秘密之保護,新法第72條將罰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且因違反者藐視司法係侵害國家法益,改採非告訴乃論。

此外,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若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且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新增訂罪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擴大專家參與審判,新增「查證」制度:

在專利權侵害事件,相關文書或資訊設備,往往處於被控侵權人或第三人之持有或管理狀態,專利權人往往無法接近該文書或勘驗物,難以蒐集相關證據。因此,導入由法院選任中立之技術專家「查證人」,由中立且具備專業知識之專家到現場,執行具有一定法律上強制力之證據蒐集程序,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使查證人能夠基於專業背景,協助法院為適正之裁判,解決舉證困難問題。若查證報告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受查證人可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之全部或一部,以保護受查證人的營業祕密。

期望新修正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式施行後,能落實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並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

[相關法規]
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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