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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陶朱隱園」淺析立體商標(二)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1 / 25

相較於傳統平面商標,立體形狀如使用於商品本身,通常較不易具有識別性,依智慧局公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3.2.3點闡釋,判斷立體商標是否具識別性,除消費者之認知外,商品或服務之特性、業界使用的情形等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該立體商標之形狀、外觀,尚非業界通常採用之設計而獨具一格,且出乎消費者的預期,令消費者印象深刻,能以之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時,應具先天識別性。

如案例「國安三角瓶」,三角形狀之立體容器即「三角瓶」指定於口服藥液、感冒液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單純之包裝容器形狀,消費者通常不會以之作為指示與區別商品來源之標誌,應不具先天識別性,且「三角瓶」亦長期為藥商業界或製藥業者普遍使用之包裝容器,因此,以「三角瓶」作為立體商標,不足以與其他業者之商品相區別,且一般消費者於市場交易時,如僅觀察單純無文字圖樣之「三角瓶」立體商標,亦不足以識別不同來源,而得以取得後天識別性(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判決、102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判決)。此外,我國法院於其他案件如「蘋果西打瓶子」案,認為該瓶體僅為市面習見飲料或酒類瓶身形狀之簡易修飾變化,未產生顯著差異於習知瓶體形狀知印象(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商訴字第96號判決)。

雖然以立體形狀申請商標不易被認定具有識別性,但只要立體形狀不同於普通業者所使用者,使相關消費者印象深刻,將之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則仍機會被認定具有先天識別性而得准予註冊(「雪肌精」瓶身案,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判決)。

「陶朱隱園」於申請商標註冊之初,遭智慧局以「依消費者的認知,通常僅將其視為服務裝飾造型,或單純用以促銷服務的立體裝飾品,或易將其視為單純廣告行銷宣傳品,且立體裝飾品造型設計五花八門,經常推陳出新,消費者通常不會以之作為識別來源的標識」為由,認其建築物之外觀造型不具識別性,應不准註冊(智慧局核駁第T0409571號審定書)。然而,訴願決定卻有相異見解,認為我國採雙螺旋設計之建築物不多,且「陶朱隱園」建築物之外觀造型並非業界通常採用之設計,而有其獨特之處,應具識別性(經濟部經訴字第11006300720號訴願決定書)。嗣後由智慧局重行審酌,最終准予註冊。

據此,申請人若有意以立體形狀申請商標,應避免採用相關業者普遍使用之外型,而應就形狀或外觀有獨特設計,令消費者印象深刻,且該設計並非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始可能獲准註冊。

[相關裁判]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判決
智慧局核駁第T0409571號審定書
經濟部經訴字第11006300720號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18條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相較於傳統平面商標,立體形狀如使用於商品本身,通常較不易具有識別性,依智慧局公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點闡釋,判斷立體商標是否具識別性,除消費者之認知外,商品或服務之特性、業界使用的情形等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該立體商標之形狀、外觀,尚非業界通常採用之設計而獨具一格,且出乎消費者的預期,令消費者印象深刻,能以之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時,應具先天識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