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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陶朱隱園」淺析立體商標(一)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1 / 15

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豪宅建築「陶朱隱園」,以其從底部到頂部扭轉90度的雙螺旋造型而備受矚目,更曾被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評為「2016年全球九大最令人期待的新城市地標」之一,近日亦由Discoevery製作全新節目「建築巨擘」帶領大眾探索其獨特的建築結構工法。為維護商標權益,建商亦以「陶朱隱園」建築物之外觀造型申請「立體商標」,最終獲准註冊。無獨有偶,以建築物之外觀造型申請立體商標並獲准註冊者,尚有「台北 101 大樓」、紫南宮之「金筍迎客」、東海大學之「路思義教堂」、新竹之「天燈館」(即世博台灣館)等。

何謂「立體商標」?

鑑於現今商業活動發展多元化,傳銷媒體及廣告設計日新月異,工商企業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所使用之標識,除平面商標外,亦有立體形狀之態樣,我國遂於2013年於商標法修正,增訂特殊形態商標(非傳統商標,non-traditional trade marks),如「立體形狀」等之例示,以因應實際交易所需。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公布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3.1點,所謂「立體商標」,係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1) 商品本身之形狀(如德芙DOVE巧克力曲線設計);(2) 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如綠油精瓶罐);(3) 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如鼎泰豐「包仔」玩偶);(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如建築物之外觀造型)。

惟不論為何種申請態樣,均仍需個別判斷標識本身之識別性與功能性,換言之,商標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具識別性),且並「非」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不具功能性)者,始能獲准註冊。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立法意旨係因具功能性商品形狀或包裝,如該功能性的設計以商標權方式歸屬於一人所有,將造成市場的永久獨占,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與技術進步,故限制其不得註冊。關於「功能性」即「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其具體考量因素,參照「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第3.2.4點,為(1) 該形狀是否為達到該商品之使用或目的所必須;(2) 該形狀是否為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3)該形狀的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較簡單、便宜或較好。

涉及「功能性」之具體案例,如「EOS潤唇球」案,法院即依前揭因素考量,認為EOS潤唇球的立體球形狀,於護唇膏產品非屬唯一選擇,球型形狀作為護唇膏外包裝並非達到用作塗抹唇膏之必要技術,且球型形狀之製作成本,並非成本較低或方法比較簡單之方式,而認定EOS球型狀護唇膏並不具功能性,應准予註冊(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判決)。

[相關裁判]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24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判決
智慧局核駁第T0409571號審定書
經濟部經訴字第11006300720號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18條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豪宅建築「陶朱隱園」,以其從底部到頂部扭轉90度的雙螺旋造型而備受矚目,更曾被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評為「2016年全球九大最令人期待的新城市地標」之一,近日亦由Discoevery製作全新節目「建築巨擘」帶領大眾探索其獨特的建築結構工法。為維護商標權益,建商亦以「陶朱隱園」建築物之外觀造型申請「立體商標」,最終獲准註冊。無獨有偶,以建築物之外觀造型申請立體商標並獲准註冊者,尚有「台北 101 大樓」、紫南宮之「金筍迎客」、東海大學之「路思義教堂」、新竹之「天燈館」(即世博台灣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