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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工智慧作品與著作權法之保護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3 / 01 / 05

近期以人工智慧(AI)創作的技術發展成熟,尤其在AI畫作「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獲得繪圖比賽冠軍、Novel AI或Midjourney等人工智慧繪圖程式問世帶起大量AI創作風潮等事件後,更是讓人工智慧創作的相關爭議獲得前所未有的關注,本文將初步以國內外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淺析AI作品與著作權法之關係。


圖片來源: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 Jason M. Allen

美國著作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在「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一案中,認定無法證明有人類創作者對該作品投入足夠的創造力或干預,所以該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並表示:「根據長期以來著作權法、最高法院或下級法院判決的解釋,只有人類創造的作品,才符合取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而明確拒絕了該人工智慧所有人對於AI畫作申請的著作權登記。

而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由實務見解闡釋其定義為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原創性又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意指由創作人自己原始創作,而非抄襲仿製他人既有創作;「創作性」要素,意指創作成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個別性,足以與其他創作區別。

我國智慧財產局曾針對人工智慧之創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表達過看法:「據了解,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即智慧財產局認為由電腦或是機器獨立、自動產出之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然而,若可證明自然人或法人有創作性的參與,該自然人或法人仍可能享有著作權。

關於何謂「創作性」,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創作性」對於創作程度之要求自然甚低,僅需要「最低限度之個別性」,並且引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 499 U.S. 340 (1991) 乙案判詞:「創作性之必要程度是極低的。即使只有些微之量也足以符合。大部分的作品都很容易就可以達到其標準,只要有些許的創作星火,無論多麼的原始、粗陋或明顯,就可以算是。」,因此,若人類對於該人工智慧著作仍具最低限度參與、並展現出最低程度的創作性,或許該AI作品亦有機會能享有著作權法保護。將來若有相關爭議進入法院,依據現行的法律見解,該AI作品是否完全由AI獨立產出、人類是否參與、人類參與創作之程度等問題,或許將成為當事人雙方攻防的重要爭點。

[相關法規、函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70420

[相關報導]
U.S. Copyright Office Rules A.I. Art Can’t Be Copyrighted, Jane Recker, Smithsonian Magazine

近期以人工智慧(AI)創作的技術發展成熟,尤其在AI畫作「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獲得繪圖比賽冠軍、Novel AI或Midjourney等人工智慧繪圖程式問世帶起大量AI創作風潮等事件後,更是讓人工智慧創作的相關爭議獲得前所未有的關注,本文將初步以國內外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淺析AI作品與著作權法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