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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國大陸專利權評價報告(二)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2 / 11 / 25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請求而對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判斷及分析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後,作成專利權評價報告,其結論可能不利於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然而,專利權評價報告性質上並不屬行政決定(行政處分),因此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尚無法對專利評價報告提起行政覆議及行政訴訟。

雖然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無法就專利權評價報告提起行政救濟,惟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若認為專利評價報告存在錯誤,即:1.著錄專案資訊或文字錯誤;2.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程式錯誤;3.法律適用明顯錯誤;4.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5.其他應當更正的錯誤,知識產權局得自行更正,專利權評價報告之請求人亦得於收受專利評價報告後2個月內請求更正,據此,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不利之專利評價報告,應仍得以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錯誤為由,載明需更正之內容及更正的理由,以意見陳述書請求更正專利權評價報告,爭取有利的報告結論。因此,或得將請求更正評價報告,視作為一種救濟手段。

請求專利權評價報告之更正,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原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復核,且原則上不進行補充檢索,若認為更正理由成立,將發出更正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並在更正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上註明以此報告代替原專利權評價報告。針對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則上僅允許提出一次更正請求,但若是補充檢索後重新作成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不服,可再次請求更正。

若專利權評價報告、復核後之專利權評價報告之結論,認為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不具可專利性,然由於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性質非屬行政決定,亦非對專利權有效性的最終判定,僅為專利權穩定性的證據之一,因此,在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仍然全部有效,原則上仍得據以排除他人實施、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及行政執法請求。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57條

雖然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無法就專利評價報告提起行政救濟,惟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若認為專利評價報告存在錯誤,專利權評價報告之請求人得於收受專利評價報告後2個月內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