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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國大陸專利權評價報告(一)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2 / 11 / 05

關於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僅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者,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將作成授予專利之決定。然而,因實用新型專利未有實質審查,而有惡意申請獲准實用新型專利,擾亂市場秩序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盲目行使專利權,使法院於侵權訴訟中因被告請求宣告專利無效而中止審理,無法及時判決等情形。

為明確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穩定性、避免行政及司法機關的資源浪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提高智慧財產制度的權威性,中國大陸遂於2000年修正專利法第57條第2款制定「專利檢索報告」制度,嗣於2008年修正專利法第61條第2款,將名稱改為「專利權評價報告」(現行專利法第66條第2款),並將適用範圍擴及同樣未經實質審查之外觀設計專利,於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1款),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進行檢索,並判斷及分析該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將於收到請求後2個月內作成專利評價報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7條),實務上得作為專利權具穩定性的證據,且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得查閱或複製專利評價報告。

專利評價報告的主要作用,在於幫助法院判斷該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具備專利有效性,進而決定是否於被控侵權人另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時中止相關程序,亦即,當被控侵權人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時,若評價報告的結論認為該專利不具有效性,則法院得中止審理,反之,法院得不中止審理。因此,專利法第66條第2款規定,於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得要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專利評價報告,且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之規定,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評價報告,法院得裁定中止訴訟或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雖然於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得要求原告提出專利評價報告,但參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出具檢索報告是否為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的請示的答覆》之意旨,專利評價報告並非提起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侵害之必要條件,專利評價報告應僅能作為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有效之(初步)證據,法院就合於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之案件,均應受理。

此外,專利評價報告在實務上具有幾個間接參考作用:1.評價報告反映的相關技術事實與法律適用有助於等同侵權的判定;2.評價報告反映的相關技術事實與法律適用有助於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認定;3.評價報告結論對侵權訴訟判賠數額具有間接影響;4.從遏制權利濫用或濫訴的角度而言,評價報告對判斷惡意訴訟具有一定潛在作用。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5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

關於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僅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者,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將作成授予專利之決定。然而,因實用新型專利未有實質審查,而有惡意申請獲准實用新型專利,擾亂市場秩序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盲目行使專利權,使法院於侵權訴訟中因被告請求宣告專利無效而中止審理,無法及時判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