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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聯制」簡訊於犯罪偵查利用之爭議淺析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1 / 11 / 15

為因應新冠肺炎盛行,我國政府陸續推出各項防疫措施,其中「簡訊實聯制」即是與各電信公司合作,透過民眾手機掃描場所QR Code、點選彈出連結、發送簡訊給1922即疫情專線之措施,以利於後續「疫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更於「簡訊實聯制」推出之際,一再強調其因此所取得之資料皆僅限於防疫目的,並呼籲國人得安心使用。然日前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體投書指出,其發現刑事警察局實際上有利用實聯制簡訊進行犯罪偵查之情形,質疑指揮中心宣稱僅限於防疫用途之承諾蕩然無存。因此,電信公司將實聯制簡訊提供予檢警單位,是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否合法?應為值得探究的議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規定,係對於個人資料之種類加以例示,並以「是否具直接或間接識別性」作為概括條款,以免掛一漏萬。而實聯制簡訊含有「於特定時間進入特定地點(場所代碼或名稱)」之資料,若與手機門號及登記資料結合,即得識別至特定個人,應屬個人資料。

次依個資法第4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規定,則各電信公司受疫情指揮中心之委託而蒐集、處理、利用實聯制簡訊資料,應視同為委託機關即疫情指揮中心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再依個資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規定,電信公司蒐集、處理實聯制簡訊,應有「特定目的」或上述列舉情形,其中針對特定目的,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發布之「COVID-19 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可知,簡訊實聯制之特定目的為「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且若為「疫調」需要,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情形。

復依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所揭示之「目的拘束原則」,電信公司針對「簡訊實聯制」個資之利用,應切合上述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僅供疫調使用,方與法無違。然個資保護亦非絕對,本條但書尚所列舉有若干得「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況,若電信公司須將「簡訊實聯制」獲得之通訊資料,提供予檢警單位偵查犯罪使用,即應探討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情形。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手機簡訊屬於通保法所稱之通訊,若於符合同法第5條第1項所列舉之各項罪嫌,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時,即得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調取手機簡訊。因此檢警單位若係依通保法第2條、第5條之規定,向電信業者調取手機簡訊包含實聯制簡訊,似得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如此電信公司得例外將含有實聯制簡訊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檢警機關使用。是以,雖疫情指揮中心不斷承諾、強調「簡訊實聯制」個資僅限於防疫目的使用,惟其似漏未斟酌依通保法第5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得合法調取之範圍,可能包含電信公司因「簡訊實聯制」所蒐集得到之通訊,造成民眾對「簡訊實聯制」之疑慮。

惟,電信公司因「簡訊實聯制」措施所取得之簡訊,其性質與一般簡訊,應有所不同。前者係因政府防疫措施,「強制」人民有提供其特定時間出入特定場所等個人資料與電信公司之義務,後者則係電信服務之使用者,「自願」將簡訊對話內容提供給電信公司,藉此換取簡訊通訊服務,況依「簡訊實聯制」執行現狀,民眾若不欲配合發送實聯制簡訊,或可「手填」資料與場所管理者,但實際上多有不便,而將面臨被多數場所拒絕進入之窘境。如此,實聯制簡訊之提供,是否得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若與一般簡訊提供之情形採相同標準,似得再為商榷。而日前指揮中心已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因為通訊監察獲得簡訊實聯制內容,會主動排除不使用,應是希望降低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基於防疫需求,「簡訊實聯制」立意應屬良善,且在全球疫情仍為盛行之情況下,似可暫為肯定其必要性,然若欲貫徹限於防疫目的之使用,保障個人隱私權不受過度之侵害,應透過立法明確制定使用及排除之機制為宜,避免一再發生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爭議,且電信公司應嚴守資料最小化蒐集原則,將超出28日以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全數刪除,以避免實聯制簡訊遭不當利用之風險。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第4條、第15條、第16條
通訊保障監察法 第2條、第3條、第5條

為因應新冠肺炎盛行,我國政府陸續推出各項防疫措施,其中「簡訊實聯制」即是與各電信公司合作,透過民眾手機掃描場所QR Code、點選彈出連結、發送簡訊給1922即疫情專線之措施,以利於後續「疫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更於「簡訊實聯制」推出之際,一再強調其因此所取得之資料皆僅限於防疫目的,並呼籲國人得安心使用。然日前有地方法院法官向媒體投書指出,其發現刑事警察局實際上有利用實聯制簡訊進行犯罪偵查之情形,質疑指揮中心宣稱僅限於防疫用途之承諾蕩然無存。因此,電信公司將實聯制簡訊提供予檢警單位,是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否合法?應為值得探究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