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當代藝術家露西.史派洛(Lucy Sparrow)擅長以羊毛氈將現有的商品,例如亨式番茄醬(Heinz Tomato Ketchup)、百憂解(Prozac)或生鮮蔬果等創造成較大或等比例的「柔軟」版本,。然而,模仿「亨式番茄醬」等商品包裝製作成羊毛氈作品,是否會構成「亨式番茄醬」著作權之侵害?
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於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例示美術著作等10種著作類型。如為著作財產權人,依法專有重製、改作著作之權利。
所謂美術著作,係指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而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型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者。
又將平面的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重製或改作,參照內政部83年3月18日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之意旨,應依該立體物是否僅單純再現美術著作及是否尚有新的創意表現而定。若立體物僅單純再現美術著作,則應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之行為,若立體物尚有新創意的表現,則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之行為。
如露西.史派洛以羊毛氈呈現的「亨式番茄醬」商品包裝、外觀,筆者認為可以初步區分為番茄醬瓶身形狀與瓶身上標籤來討論。
就番茄醬瓶身形狀之設計,參照前揭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意旨,若「亨式番茄醬」瓶身造型,其功能是為了盛裝番茄醬,並使番茄醬易於擠出使用,而非滿足美感需求,即該瓶身造型未有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與感情,似不屬於美術著作。
就番茄醬瓶身標籤,其除有「HENIZ TOMATO KETCHUP」等文字,尚包含有經設計之番茄圖形,得認為已有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而為美術著作。因此,露西.史派洛模仿番茄醬瓶身標籤以羊毛氈創作立體物,按前揭函釋之意旨,如該羊毛氈係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貼紙標籤之著作內容,應構成「重製」;若除了再現該貼紙標籤外,尚有新的創意表現,則屬「改作」。
依上說明,番茄醬瓶身造型之設計可能非屬美術著作,而其瓶身標籤,應得屬於美術著作,如此則露西.史派洛的「亨式番茄醬」羊毛氈作品上,就模仿「亨式番茄醬」瓶身標籤的部分,若未獲「亨氏番茄醬」標籤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似有可能因重製或改作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惟此時仍得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審酌包括: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因素,
來判斷最終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相關法規、函釋]
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8條、第65條
內政部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
[相關裁判]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英國的當代藝術家露西.史派洛(Lucy Sparrow)擅長以羊毛氈將現有的商品,例如亨式番茄醬(Heinz Tomato Ketchup)、百憂解(Prozac)或生鮮蔬果等創造成較大或等比例的「柔軟」版本,。然而,模仿「亨式番茄醬」等商品包裝製作成羊毛氈作品,是否會構成「亨式番茄醬」著作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