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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家輝律師
商標小知識-公司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之必要性
更新日期
刊登日期 2021 / 07 / 07

公司名稱或商號(行號)名稱之法律意義及功能,在於與其他事業單位之主體能夠相互區別,然而公司名稱之普通使用,與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功能上仍不相同,若事業單位將公司名稱也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屬於商標使用,因此即便已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使用的公司名稱並不當然能免除於侵害他人商標或表徵之風險,仍有可能構成違法。

具體而言,公司名稱因登記所生之排他效力,只在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不得同意相同公司名稱之登記,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公司名稱的標識,來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時,則公司名稱須達於著名程度,才能禁止他人的積極使用行為,甚至若由他人先取得商標註冊,而先登記之公司名稱的積極使用行為不符合善意先使用的情況時,仍會構成他人註冊商標權利之侵害。

因此,若有將公司名稱也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之積極使用需求,不論是在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前後,均建議事先或盡快將公司特取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同時取得商標權,特別是事業單位所使用的品牌、商標與公司名稱相同時,不但可以保障、累積行銷的成果,並能減少侵權或遭他人冒用之風險,維護事業之營運自由。

公司名稱或商號(行號)名稱之法律意義及功能,在於與其他事業單位之主體能夠相互區別,然而公司名稱之普通使用,與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功能上仍不相同,若事業單位將公司名稱也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屬於商標使用,因此即便已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使用的公司名稱並不當然能免除於侵害他人商標或表徵之風險,仍有可能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