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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家輝律師
臺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概要
更新日期 2021 / 03 / 03
刊登日期 2021 / 03 / 03

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核准,並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即具有專利權的效力,現行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對他人進行警告。然專利權人向智慧局申請並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非行使新型專利權利的門檻要件,如同發明專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新型專利權人仍得提起專利權侵害民事訴訟。

惟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尚不能肯定已具備如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若專利權人進一步向智慧局申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申請專利範圍取得「代碼6」(如為代碼1~5,則可能欠缺專利要件),較能肯定該新型專利具備專利要件,一般稱該新型專利的「穩定性」較高。縱使不是取得「代碼6」的評價,新型專利仍然有完整的效力,但其專利權「穩定性」可能較低。

不論是經實體審查核准的發明專利,或是技術報告取得「代碼6」的新型專利,任何人都能夠檢附理由及證據,申請「專利舉發」,只要能夠證明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不具有任一專利要件,智慧局將撤銷專利權。

依上所述,雖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是新型專利行使權利必要條件,但新型專利權人若評估日後有對他人進行侵權警告或訴訟之需要,仍建議先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此亦得利用智慧局作成的新型技術報告,來初步評估新型專利日後遭到撤銷的可能性。

[相關法規]
專利法 第115條、第116條、第117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2條、第44條

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核准,並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即具有專利權的效力,現行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對他人進行警告。然專利權人向智慧局申請並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非行使新型專利權利的門檻要件,如同發明專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新型專利權人仍得提起專利權侵害民事訴訟。